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确定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一般来说,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2)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来确定应付款时间。
3.根据确定的利息起算时间,查询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需要注意的是,拖欠时间长短的利率可能不同,比如拖欠5年以上的可能适用高利率。然后,将本金、利率和时间代入公式,即可得出利息。
(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时间单位要统一,最精确的单位是日。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
1.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来确定应付款时间。
2.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那么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3.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那么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4.如果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那么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利息的起算时间是计算利息的关键之一,只有确定了正确的起算时间,才能得出准确的利息金额。
对于在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情况,承包方应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这是出于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如果施工合同中仅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未约定利息问题,那么鉴于利息的法定孳息的性质,施工方仍有权在违约金之外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在实际审判实践中,法院可能会仅支持违约金而驳回对施工方利息主张的情形。
2.对于施工合同中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情况,施工方仍有权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因此,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明确而详细的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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