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有了孩子不一定能构成重婚罪。
1.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在无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2.单纯是婚外情,不隶属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另一半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被告人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这种情况下,前一个婚姻和后一个婚姻都是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过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这种重婚已不多见,因为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男女不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当然受欺骗而与已婚者结婚的除外。
虽然存在重婚行为,但并非所有情况都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下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这种情况下,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综上所述,婚外情并有孩子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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