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分依法和依职权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
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2.合理判定近似商标:
(1)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2)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3.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4.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5.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
(1)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2) 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7.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具体使用方式,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争议商标所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近似商标判定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环节。
1.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2.在判定中,应当以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条件,但不以造成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
3.判定商标近似,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而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因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有时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一致。
4.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注册和管理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个案处理而言,有时略有差别,原因在于注册是静态的判定,管理是动态的判定。
1.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2.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
3.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4.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5.为便于注册和管理,我国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2类,每类别下又分为若干组。
6.虽然上述两种标准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
7.商品和服务有千万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的商品和服务未体现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
8.过去类似的现在可不类似,过去不类似的现在可能类似,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均类似,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就不类似。
这就需要在管理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与注册所掌握的标准保持一致。判断类似商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而不应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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