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在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行为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合同内容不得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4.且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还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如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等。
电子版房屋租赁合同在具备可靠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应。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电子版租赁合同同样有效。
2.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以及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行为,其效力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已取得出租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则此转租合同依法有效。
2.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出租人在知道事实后一年内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则视为认可转租行为,该房屋转租合同同样有效。
3.如果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在出租人不知情的状态下,该房屋转租合同效力待定。
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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