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主签的卖房合同效力视情况而定。
1.如果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是关键。
2.若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合同可能因表见代理而有效,也可能成为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具效力。
3.若无授权委托,代签人则属于无权代理。此时,若代签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依然有效。
4.但需注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处理原则,包括追认、撤销和赔偿责任。
1.当合同乙方未持有合同时,该合同依然有效。合同的成立并不要求双方均持有合同文本,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只要合同满足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其有效性不受持有方数量的影响。
卖方配偶未签字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1.若房屋为卖方个人财产,则合同有效。
2.若房屋为卖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且对方不认可,则合同无效。
3.若房屋为卖方与配偶共同财产,卖方属无权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方为有效。
4.若未征得同意但买方为善意取得,则行为有效。
5.若既未征得同意,买方又非善意取得,则行为无效。
6.《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涉及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及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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