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更新时间:2024-05-0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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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东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本文详细列举了提取条件和必备材料,助你顺利提取公积金。
一、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东莞,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持有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也需持有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持有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同样需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持有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应持有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也符合提取条件。
二、
公积金提取必备材料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应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其他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情形和材料。

三、
注意事项及咨询途径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提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办理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3.如果在提取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在线律师,以获取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看完本文,你是否对提取公积金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找法网始终在你身边,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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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虎门、常平、塘厦)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拥有东方东莞的住房公积金,现已离职回老家,不知如何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就不能再使用。
二、公积金销户提取是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后,再到指定是银行提取。中心需要个人身份证、户口薄、辞职证明。中心会给您三联单的单据,然后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转款即可。
三、符合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条件,满足以下其中一条即可: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