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2.对于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对象超过30人,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标准相应提高,需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对象超过150人,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4.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5.当数额或对象达到更高标准,或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大,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时,将视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6.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如果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具有房产销售真实内容或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一旦符合立案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自然人和单位在立案标准上应严格区分。
2.对单位的立案标准要求更高一些,如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而个人则为20万元以上。
3.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量也要比个人多,需达到150人以上,这是因为单位在资金规模和社会影响上通常比个人更大,因此其立案标准相应提高。
4.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自然人和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5.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符合立案标准,都将依法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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