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条件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七十五条,股东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这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时;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况;
3.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
如果股东与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后的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协商退出。
(1)这种退股方式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协商退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2)一种是在公司成立之初的合同中或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如章程中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
(3)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并得到其余股东的同意。
(4)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即股东提出退股等于变更了公司成立时的合同。
2.单方退股。
这是指股东因不能、不愿或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原因,单方退股可以分为三大类。
(1)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经营,如常年患病、死亡等。
(2)股东主观上不愿参加公司经营,但法律对此应加以限制,以防止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损害债权人或公司的利益。
(3)股东不适合继续在公司经营,如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等。
1.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这一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
2.当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同时也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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