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以下情形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各种情况。
2.这些情形涵盖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意外伤害等。
3.当职工在这些情形下受到伤害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除了上述明确的工伤认定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以下情形中受到的伤害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同样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具体待遇可能根据不同情形有所区别。
对于前两项情形,职工可以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第三项情形,职工则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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