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办理。
1.在城市,这一任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而在农村,则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
2.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负责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3.当事人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
4.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1.当事人申请:
(1)离婚登记按照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离婚意愿,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1)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
(2)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在确认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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