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更新时间:2024-05-1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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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如何界定?本文详细解析了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的不同。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更准确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一、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在规范层面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需要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二、
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2.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3.滥用职权罪多数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三、
主观方面的差异分析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2.行为人基于报复动机、私情、私利等心理因素,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
3.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行为人本应恪尽职守,但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虽然都是渎职行为,但在客观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需要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准确区分,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
2.对于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才能被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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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以下区别:
1. 主观方面的区别,两者虽然都可以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以故意为主,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
2. 表现形式不同,滥用职权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而玩忽职守则表现为在工作上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时马虎草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2.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定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
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方法:
1. 主观方面: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
2. 表现形式: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