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创造的成果,因此应当共同享有和处理。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是离婚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1.双方应当尝试通过协商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3.如果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通常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或共同获得的。要构成家庭共有财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2.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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