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购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的情况下,原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不应承担责任。
2.因为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因此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若已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则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驾驶抢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若驾驶人是实时抢劫行为的行为人,则事故责任应由抢劫人承担。
2.但如驾驶人并非抢劫行为实施人,那么事故责任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抢劫行为实施人共同承担,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责任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
4.若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非同一人,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则两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5.若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则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对于施工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事故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道路施工可能会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并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
3.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1)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若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同情境下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各有差异。你对哪种情境下的责任划分有疑问?欢迎在找法网提出,我们为你提供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