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入室盗窃行为,不论盗窃次数和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3.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出了这一修改。
因此,对于入室盗窃的立案标准,不再依赖于盗窃价值的多少,而是采取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2.对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逞。
3.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行为未能成功,但盗窃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这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2.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其他恶性刑事案件。
在认定“入户盗窃”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一是“户”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户”是指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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