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10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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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谁是主体?政府、土地部门还是农村集体?本文详解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大主体,包括政府、土地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探讨其收回条件。了解这些,让您的土地权益更有保障。
一、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什么
1.在国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好相关证件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转让或出租。
2.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很多人并不了解。实际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限于农民集体的土地)。
二、
由政府收回使用权
1.政府作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之一,主要涉及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
2.如果这些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执行的。

三、
土地部门收回使用权
除了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或赔偿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你的土地是否面临被收回的风险?了解这些主体和规定,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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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
1. 土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就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必须符合是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等法定的、公益的原因。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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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3.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4.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对于第2、3、4种情况,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