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征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对于此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的长远生计。
集体土地的转让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
1.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集体土地转让的前提条件。
2.需要经过依法登记,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权属清晰。
3.在出让或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还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
4.还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在转让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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