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24-05-30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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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条件、数额标准以及挪用时间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您更好地认识这一罪行,并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体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3.主观上需要有直接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挪用资金行为,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情节,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的。
1.根据该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按照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来确定。
2.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元,那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为十万元。
3.但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能简单地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因为这样做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根据立法本意和挪用资金罪的社会危害性,参照最相近似的挪用公款的相关条款来确定。
4.根据司法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确定为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

三、
挪用时间与社会危害性
1.挪用资金的时间是衡量挪用资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2.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4.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身份、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主观故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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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节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包括:
1. 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2.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涉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什么样的条件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是: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