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07-0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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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撤销权行使涵盖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行为、非正常交易和偏颇行为等情形。本文详细解读了破产撤销权的几种情形,并探讨了恶意损害债权行为和可撤销的偏颇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
破产撤销权的几种情形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1.当债务人存在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如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以及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也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3.非正常交易行为,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同样可以被撤销。
4.偏颇行为,即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也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二、
恶意损害债权行为
1.恶意损害债权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通过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方式,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这类行为由于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此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来追回财产。
3.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
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1.偏颇行为,也被称为优惠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本意清偿等。
2.这种行为的撤销理论依据在于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
3.对于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只有在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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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你好!以下情况,债权人可撤销权行使条件: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破产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时间和行为两个要点。时间要求处分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行为要求债务人实施不合理处分,如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等,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处理方式为请求法院撤销,需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申请。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你好!以下情况,债权人可撤销权行使条件: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