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累犯,也被称为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在《刑法》第65条中有所规定。
1.一个犯罪分子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可被认定为累犯,并应受到从重处罚。
2.但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并不包括在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该期限则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判断累犯的主观条件主要是看前罪和后罪是否都是故意犯罪。
2.根据《刑法》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过失犯罪并不能构成累犯,这反映了立法者在控制累犯范围时的意图,即重点惩治那些主观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因此,在判断一个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累犯时,主观故意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1.普通累犯的时间条件要求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以内。
2.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并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3.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
4.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这意味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因此,在判断累犯时,时间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累犯制度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分子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你认为累犯制度应该如何完善?欢迎在找法网留言讨论,一起为法治社会建设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