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7-0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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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列举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罪受罚等。同时,还介绍了董监高的担任限制和职务解除规定,确保公司董监高队伍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缺乏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理智地履行董监高的职责,因此不得担任。
2.那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也不得担任董监高。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和社会的利益,且在一段时间内未能恢复其社会信誉。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同样不得担任董监高。
这是因为他们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或决策失误,对公司破产负有责任。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也不能担任董监高。
这是因为他们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也不得担任董监高。这是因为他们可能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无法履行董监高的职责。
二、
董监高担任限制
1.公司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选举、委派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人员,或者聘任了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这样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都将被视为无效。
2.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司董监高队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了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
职务解除的规定
1.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了上述列举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公司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
2.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司董监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了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公司运营风险。
3.也提醒了董监高人员要时刻保持自身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积极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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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简要介绍董监高的信义务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4、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