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彩礼以现金形式给付,但女方不予以承认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男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彩礼的给付事实。
2.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3.如果男方提供的证据充足,且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彩礼的返还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与彩礼有关,但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根据彩礼的目的性,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这种赠与通常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男方为了表达爱意而进行的,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双方共同承担的,不属于彩礼的给付。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出于礼节和尊重而进行的,与彩礼无关。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认定为彩礼,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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