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证明存在共同的房产;
2.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用于证实双方在银行的存款;
3.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账号等,证明双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
这些证据都有助于确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特定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都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时间限定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来源多样性: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
(1)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
(2)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权利平等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推定共同性: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原则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因此在分割时应平等对待,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2.公平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双方的贡献、财产的来源、婚姻期间的付出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实际需要和权益,确保她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尽量保持财产的整体性和使用价值,以便双方在生产和生活上能够顺利进行。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分割方案。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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