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以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离婚时,这些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在分割房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应予以准许;
(2)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在分割共有房屋时,若房屋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则进行分割使用。
4.若房屋无法分割使用,则可将其作价分给一方,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在确定房屋归属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并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双方条件等同,则应照顾女方。
在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应确保公平合理,确保双方在分割房产时得到公平的份额。
2.应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分割房产时得到适当的照顾。
3.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自由约定房产的分割方式。
4.应考虑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分割后的房产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双方可尝试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若协商无果,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
4.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5.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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