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婚证丢失后,夫妻双方仍然有离婚的意愿,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
1.如果只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仍在的另一方结婚证来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了,他们可以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然后再进行离婚登记。
3.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来办理离婚登记,并要求当事人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这份说明将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如果结婚证丢失后需要开具离婚证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如果结婚证丢失但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2.如果结婚证丢失且未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最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3.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申请。
如果结婚证丢失后需要离婚,也可以选择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在申请补领结婚证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
3.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属实,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4.补领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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