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将妹妹的户口迁入哥哥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投靠直系亲属迁移的,在符合迁入地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迁移。
因此,妹妹的户口不能直接迁移到哥哥家。
户口迁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根据该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如果想进行户口投靠,通常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这些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前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咨询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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