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1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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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哪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特定就业人员的工资。
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这是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安置特定就业人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或调整。
二、
已取消税收优惠事项
1.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来执行的再投资退税、特许权使用费免税和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
这些政策的取消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意味着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
变化条件下税务处理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1)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2)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则不再给予退税。
2.原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合同的有效期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3.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
(1)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对于在2007年底还没有全部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五年过渡优惠。
(2)如果这些企业在过渡期内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企业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根据规定,这些企业应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税务处理带来挑战,但合理规划和调整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如有疑问,不妨向找法网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更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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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收入而言缴纳的税款,是所得税之一,另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只开具了这两种所得税。
**分析**: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3. **税收执行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4.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定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收入而言缴纳的税款,是所得税之一,另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只开具了这两种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含义是:一般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税,即可称为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亏损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2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