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7-0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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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涉及清算准备工作、注销前财务准备和清算中账户设置等关键步骤。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司和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是公司注销的重要环节。
一、
分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
分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是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1.需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并开展清算工作。
2.这包括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以及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步骤。
3.在此过程中,清算组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清算方案。
4.在公司注销前,还需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等。
二、
注销前财务准备
在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一系列财务准备工作。
1.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这与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2.公司应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包括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等步骤。
3.还需要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这些财务准备工作将为公司注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
清算中账户设置
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账户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等。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2.清算损益账户则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
在清算结束时,应将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并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这些账户的设置将有助于准确核算和反映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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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如何处理
分公司注销后欠总公司账务,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法律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清算注销会计处理需要做的事情如下:
一、清算准备工作:
1、成立清算组;
2、开展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二、公司清算前,应当在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正常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一致;
三、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应设置清算费用和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四、公司注销清算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