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保全期限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保全期限的延长和统一化。
2.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这一修订与审理期限更为匹配,有助于保障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最新的保全期限规定取消了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这意味着在保全措施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可以更灵活地申请续行保全,避免了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的操作困难。
在新的保全期限规定下,财产查封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2.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将依据新的保全期限规定来确定。
3.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
这一调整有助于保障被保全财产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你对保全期限的新规定还有疑问吗?法律小助手找法网随时为你解答。一起了解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