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
尽管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1.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这种合同解除权并非无限期,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就会消灭。
3.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则不得再解除合同。
4.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2.而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样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3.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保险人就不得再解除合同。
4.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是否有过不实告知的经历?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