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承认彩礼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彩礼是当事人为达成婚姻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给付行为。
1.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彩礼,而女方消失并不承认彩礼的存在,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2.如果男方或其近亲属的给付行为是为了取悦对方而进行的赠与,那么这种给付行为不能被视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请注意,通常上述的第二、三项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1.对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查明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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