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广泛,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这些情况下,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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