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字时,该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
2.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调解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该方当事人。
3.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有异议,可以在自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
1.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以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2.当出现这些情形时,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3.若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方面,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应当迅速报警。
3.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情况,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现场。
4.若机动车可以移动,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记录事故情况、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等。
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7.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勘查,并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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