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它们的产生原因不同。无效合同主要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利益等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则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
2.两者的认定程序启动也不相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明显,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则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干预。
3.它们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
4.法律责任和期限限制也各有不同。
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
1.无效合同由于其违法性明显,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并认定其无效。
2.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则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干预。
3.在法律效力方面,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
4.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这种差异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类型合同的不同处理方式。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2.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等争议解决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因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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