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07-1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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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正文将为你详解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包括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显失公平的合同等。文章还将深入解读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行使条件及限制。了解这些,将助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可能采取的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二、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
1.债权人撤销权是当债务人通过以下情况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这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

三、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限制
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其财产或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且这种处分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债务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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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实施了上述损害其权益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