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涉及到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然而,从表述的角度,我们可以对这两者进行细微的区分:
1. 连带责任保证:
(1) 这是一种保证方式,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 它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1) 这个表述更多地强调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
(2) 当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他就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上处于同等的责任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而连带保证责任是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具体责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权责体制上也有所不同。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
3.保证人只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才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这种权责体制的差异反映了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责任分担上的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也存在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3.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完全由当事人约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区别反映了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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