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没写履行期限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有效性与是否约定履行期限并无直接关联。
2.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约定,或者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3.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而债权人也有权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规定:
合同生效后,对于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口头保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该合同成立。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保证合同的两种形式:
(1)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
(2)口头约定的保证,若未符合上述两种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则在涉及债务纠纷时,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该保证合同将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属于有效合同。
1.它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虽然成立,但需经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生效或归于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悬而未决。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4.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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