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回参保地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更新时间:2024-06-0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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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异地就医报销需要哪些资料?如何操作报销程序?近年来,我国异地就医报销政策有何发展?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助您顺利完成报销流程。
一、
异地就医回参保地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异地就医回参保地报销所需资料包括:
1.必须持有县级医院以上的转诊证明,这通常需要患者先到县级及以上的医院,让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转诊证明。
2.需将转诊证明拿到医院的社保窗口进行盖章,这一步骤通常在医院的收费口附近完成。
3.患者需到当地的社保所进行外出治疗的登记,这一步是为了记录患者的就医情况。
4.患者在外出治疗后,需将所有相关发票、医疗本、社保卡、户口本等资料带回参保地的县级社保局进行报销。
5.如果只是门诊治疗,则不需要以上所有手续,只需在外就医后,将所有资料带回参保地的社保局进行报销。
二、
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异地就医报销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患者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1.患者需要确保自己已经办理了转诊证明,并已经完成了医院的社保窗口盖章和社保所的外出治疗登记。
2.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所有的发票、医疗本、社保卡、户口本等报销所需资料。
3.在就医结束后,患者需将这些资料带回参保地的县级社保局进行报销。
在报销过程中,患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转诊证明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即患者从办理日起到第二年的当天,期间不能变更就医地点。
2.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保留好所有的发票和报销资料,避免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3.患者在报销时,需要核对清楚报销金额和报销项目,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看完本文,你是否对异地就医报销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还有疑问,不妨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及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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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医保异地就医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一、医保异地报销条件
1.己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医保异地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三、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2.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列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四、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个人账户医疗费可以定期在医保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外省的医院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其中乙类药品按80%,贵重药品按70%,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按70%报销。
五、异地医保报销范围
异地就医报销分医保内用药和医保外用药,医保外不能报。只需要住院手续及医药清单和个人医保卡,报销时间3-6个月。
异地就医回本地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异地报销流程:
1、携带患者的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及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
3、出院后,凭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
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必须是新农合定点医院,否则将不予报销。未能到指定医院就医的或者报销单填写不正确的,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超出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治疗费用、医生的出诊费用、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等自行产生费用,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3、因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超过报销范的费用,不予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异地就医回户籍所在地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可以,可以异地报销。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2、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3、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4、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5、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