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车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这些情形主要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事故调查的需要。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如果在这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3.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4.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被扣留后,一般情况下,他们可以在20日内取回车辆,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检验、鉴定,则可以延长10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了收集证据,可能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在此过程中,他们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然后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做妥善保管。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4.这些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为20日,如果需要延期,也可以经过批准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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