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2.该规定明确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农村房子也可以成为执行的对象。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具体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
4.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租金等。
农房执行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4.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农村房子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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