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坐高铁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这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选择高铁作为出行方式,但不得选择列车软卧以上舱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在选择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促使其履行法院的审理判决。
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如果选择乘坐高铁,只能选择二等座及以下舱位。
1.除了限制舱位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还列举了其他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这些行为。
3.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也不得实施这些行为。
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审理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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