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时,通常不存在专门的补偿标准。
离婚补偿主要适用于存在离婚过错行为的情况。这些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了法院判决离婚。即,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若未达到离婚程度,仅在婚内受损,则不应单独提起夫妻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遭受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赔偿的一方无过错。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离婚赔偿,该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因此,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并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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