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默认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并导致败诉。
1.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这意味着,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法院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缺席的当事人不会受到判决的影响,因为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它要求法院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作出判决,而是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
1.如果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照撤诉处理,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未能出席庭审或中途离开,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对原告进行缺席判决。
2.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如果法院裁定不准撤诉,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5.在借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如果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且借贷关系明确,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在审理中如果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且借贷关系明确,也可以缺席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方式,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数量来看,缺席判决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而对席判决则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到庭。
2.从审理过程来看,缺席判决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而对席判决则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
3.缺席判决是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作出的,而对席判决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作出的。
4.缺席判决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的情况,而对席判决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存在区别,但它们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同时,对于缺席判决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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