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关注两个方面。
1.涉案人员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不论人数多少,关键在于其在卖淫活动中所起到的组织者作用。
2.如果组织者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这些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相对复杂。
1.基本量刑: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卖淫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包括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
2.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或者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
3.策划和指挥也是组织卖淫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策划行为包括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等,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等。
4.这些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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