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被辞退时,其工资应按照正常工资结算流程进行。具体做法是:
1.将每月的工资总额除以21.92天,得出日工资。
2.计算员工在最后一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然后乘以日工资,得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如果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因此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权辞退,但这仅限于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其他。
当员工被无过失性辞退时,除了正常的工资结算外,用人单位还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工作不满半年的员工,发放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放一个月;每满一年,多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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