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管理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实行行政负责制。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也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4.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管理审批工作,而居民委员会则可以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低保的申请条件主要是针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这些人群主要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低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你觉得自己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吗?是否还有疑问?在找法网,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解答和建议,快来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