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经废止,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通常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面对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如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困难,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4.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义务。
1.调整抚养费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导致无力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2.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如生活消费增加或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票据,以及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在处理离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对于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策略来维护子女的权益。同时,在调整抚养费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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