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如果事故车辆必须移动,应当标明位置。
2.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如果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应在提出请求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1.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及有关牌证。
2.检验、鉴定通常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期,经批准可延长十日。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
3.对于无名尸或逾期不领取的车辆,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并存放在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2.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需征得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向死者家属下发《尸体处理通知书》,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对于损害赔偿,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十日。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若办案人员与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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