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派出所没有直接证据,但对于违法嫌疑人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仍有权力进行治安传唤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1.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不配合,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2.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派出所也不能随意抓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盘查和传唤。
1.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如果经过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并且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3.对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派出所在接收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应及时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1.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3.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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