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没有时效限制,但是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代位继承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那么代位继承权也将随之消灭。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果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那么该遗嘱将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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