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私自查别人信息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意味着,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他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警察私自查询他人信息,如果侵害了个人权益,就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有损害事实;
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警察私自查询他人信息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被侵权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投诉控告,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个人发现警察私自查询自己的信息,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投诉控告的途径包括:
1.向被投诉控告人的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2.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举报;
3.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被侵权人在投诉控告时,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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